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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论 其九 文宣 南宋 · 曾丰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二八四、《缘督集》卷一五
隋有以王通最善论治,大抵以为政猛宁若宽,法速宁若迟。
齐之法欲速也,故其政猛;
鲁之法欲迟也,故其政宽。
徒猛则失矣,徒宽亦未为得也。
而汉文、宣又以齐鲁之治国者治其天下,古所谓尤而效之,罪又甚焉者,几是耶。
盖闻人君之于天下,犹人之父母也。
今夫母之于子,襁褓焉,父则鞭朴焉。
夫鞭朴、襁褓之施,所谓爱子虽一也,不知徒襁褓焉,则反以稔其骄;
徒鞭朴焉,则反以启其欺。
文帝之所施,无非襁褓以稔其骄者也,是以有吴王之事;
宣帝之所施,无非鞭朴以启其欺者也,是以有王成之事。
人谓吴王之诈病不朝,盖借怨以徼宠;
成之伪增户口,盖浪图以冒赏。
如斯而已矣。
独不思文、宣者二人之君也,有刀锯焉,有鼎镬焉。
徼焉而弗动,冒焉而弗得,则二人之腰领非二人有也。
人非木石,谁肯以腰领干刀锯鼎镬者?
意者王盖狃于有所易,而成则逼于有所难而然耶!
故人君之治天下,不可使人有难我之心,亦不可使人有易我之心。
易斯骄,难斯欺。
王之诈病不朝,骄孰甚焉?
成之伪增户口,欺孰甚焉?
呜呼!
人则谓然。
吾谓二人者,其初本无是心,盖文、宣有以来之也。
文持心太厚者也,故常与人易;
宣责效太急者也,故常与人难。
尉陀之僭,朔方之陵,类皆狃于文之与人易也。
而王则未欲僭且陵也,故止于骄。
王吉之自杀,田延年之自杀,类皆逼于宣之与人难也。
而成则未肯自杀也,故至于欺。
吾尝论之,王之骄,意者特蔑视尔,非徼宠也;
成之欺,意者特逃责尔,非冒赏也。
借使文之持心不失之太厚,则凡朝廷之所废置,人将有慄其股者,王虽怨望,岂敢骄也哉!
宣之责效不失之太急,则凡郡县之所奉承,人尚有措其手者,成虽犷戾,岂欲欺也哉!
吾故谓王之骄,则狃于文之易,而成之欺,则逼于宣之难,非徒然也。
虽然,文之藩臣,非特王之骄,淮南王长济北王兴居亦犹王也。
幸而王未遽反,不幸而淮南济北遽反,故自杀,或道死尔。
不然,文独得惜一几杖耶?
宣之官吏,不特成之欺,田顺之伪增掳获,亦犹成之伪增户口也。
成幸而不败,顺不幸而败尔。
不然,宣独得惜一关内侯耶?
嗟夫!
欺君骄上,臣子之罪也,今也反以得赏,小则几杖,大则关内侯,则人何惮而不为骄,不为欺?
王骄之馀,鼓而为七国之变;
欺之后,驯而致鹖雀之诬。
噫!
兹几杖,关内侯之馀波也耶!
君子曰:班孟坚所谓惠暴而宽恶,文实有焉;
董仲舒所谓法出而奸生,宣实有焉。
能近取譬,则文之事盖养虎遗患者也;
宣之事,盖水太清则无鱼者也。
文、武之道,盖不其然。
《记》曰:「张而不弛,文、武弗能也;
弛而不张,文、武弗为也。
一张一弛,文、武之道也」。
今夫文、宣虽或失之与人易,或失之与人难,而上林之射,赫赫若有怒焉,似非弛而不张也。
务行宽大诏,休休若有容焉,似非张而不弛也。
而卒未得为文、武,何哉?
文、武动每戒之于其初,文、宣仅能持之于其末,此其故而已矣。
古人不云乎:「与其巧持于末,不若拙戒于初」。
后之君,茍能如尧、舜,则巧拙非所论也;
不然,文、武之道惟其师。
无徒以文之易为母天下之襁褓,宣之难为父天下之鞭朴哉!